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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赌输50万拒还被诉

时间:2023-04-13 09:09:38 来源:895软件园

#头条创作挑战赛#最近有个知名的物理学家,因为打赌输了50万以后赖账不想给,被对方给起诉了。有一天俩人又在微信上讨论股市,物理学家给对方说:你敢不敢打赌,沪指在一个月内不会跌破3000点,如果破了我就赔100万,对方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条件,把100万降到了50万。但是如果输方不愿意履行赌约并拒绝支付赌注,另一方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赌注,因为打赌并没有法律效力。所以,建议朋友之间不要轻易打赌,更不要把高额的赌注作为赌资。那你认为这种打赌协议合法吗?
打赌输50万拒还被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,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。

#头条创作挑战赛#最近有个知名的物理学家,因为打赌输了50万以后赖账不想给,被对方给起诉了。

据了解这个物理学家擅长研究量子场论、超弦理论和宇宙学,尤其是在超弦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,跟他打赌的是一个职业投资人,两人经常对证券投资分析和股市这些问题在微信上交流。

有一天俩人又在微信上讨论股市,物理学家给对方说:你敢不敢打赌,沪指在一个月内不会跌破3000点,如果破了我就赔100万,对方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条件,把100万降到了50万。

双方还通过微信立了赌约,可是后来沪指跌破了3000点,刚开始的时候物理学家表示愿意遵守赌约,但是后来对方要求他给钱的时候他又反悔了,没办法对方就把他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按照赌约赔付50万。

有网友说:这种“打赌”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吧,因为本质上它就是**行为啊!就这么公然的挑衅国家法律法规去违法**,合适吗?公安部门应该把他们俩一块处理了?

还有网友评论:这么大个人物契约精神在哪里啊?愿赌服输嘛,输了就必须兑现承诺,而且这种情况还真不是**,这是就未来形势预测的对赌,股市具有不可预测性,不是人为操纵的赌局。

小编认为:无论是朋友之间还是陌生人之间,打赌本身就是一种不确定的行为,没有任何法律效力。如果两个人打了赌,其中一方输了,按理说应该履行约定并支付输掉的赌注。但是如果输方不愿意履行赌约并拒绝支付赌注,另一方也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赌注,因为打赌并没有法律效力。

所以,建议朋友之间不要轻易打赌,更不要把高额的赌注作为赌资。毕竟**不仅会浪费财富,还会失去友谊和信任。

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,学法并不是为了钻法律的漏洞,是更好的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。闲看故事品人生,多学法律少踩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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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你认为这种打赌协议合法吗?欢迎评论区发表留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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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心话大冒险输了,女生在同学怂恿下真跳了河……

真心话还是大冒险?浙江两个12岁女生在打赌游戏中输了,在同学反复刺激、怂恿下,她们真的履行了赌约——去跳河。结果一个被有幸救起,一个不幸赌丢了性命……

男生起哄履行赌约

女生牵手走入河中

小玲、小洁、小华等10人都是浙江衢州市衢江区某小学六年级的同班同学。去年4月19日,他们去参加学校组织的奥数比赛。孩子们在一起玩了“真心话大冒险”游戏,小玲和小洁输了游戏。

4月23日上午,上述同学在学校补课结束后一同离开学校。途中,男生小华提起,小玲、小洁输了前几天玩的打赌游戏,应该履行赌约去跳河。

一开始,小玲、小洁并未理会。但小华一直刺激她们说:“你们怎么还不去跳?”“有本事你们就去跳,我会帮你们报警的。”

好多同学也附和着小华,小玲被小华再三的挑衅、嘲讽等语言刺激后,自尊心受到伤害。

回家路上,她与小洁向村边的江山江(衢江支河)走去,准备履行“去跳河”的赌约。

小华等4个同学跟在她们后面,一路上,小华仍然刺激她俩“不敢跳河”。

一行人来到了江山江河边一埠头。下水前,小玲分别给两位没有在现场的同学写了两张内容是“对不起”的纸条,交给岸上围观的一个同学代为转交。小洁也写了纸条,但写了一半便撕了丢进河里。

然后,情绪失控的两女生手牵手顺埠头台阶下水。

两人在水里越走越深,虽岸上的同学开始呼喊:“好了,快回来!”但呼喊声未能阻止她俩下水的脚步。

河道水底青苔满布,她俩滑倒后很快被湍急的水流给冲走了……

小洁个头较高,在水里一沉一浮,后被闻讯赶来的好心村民救起。小玲个头较矮,被水流冲走后就不见了踪影。事发后的第4天,她才被打捞上来。

5名涉事同学都被起诉

小玲父母索赔71万余元

2017年11月13日,小玲的父母将小洁,以及小华、小安等4个围观的同班同学及其父母,一同告上衢江法院,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小玲的死亡损失费及精神抚慰金71万余元。

由于案情复杂,法院在今年6月7日公开审理本案。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

本案中,根据小华的智力、年龄,及面对河水较深河流湍急的江山江,本应预见到两个小女孩下水的危险性,但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她俩下水、终止危险游戏。

所以他对小玲下水溺亡具有相当的过错,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
同理,小安等3名围观同学、小洁也本应预见到小玲下水的危险性,但均未予以有效劝阻。

且小洁还陪同小玲一起下水,客观上增强了小玲下水的勇气。故上述被告对小玲下水溺亡这一损害后果,也具有一定过错,其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然而,两原告作为小玲的监护人,对小玲具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义务,在日常生活中,应教育其尽量照顾自己,注意自身安全,避免与其年龄、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动。但从本案看,两原告的监护存在不足。

小玲事发时已12岁,根据其智力、年龄,其对在江山江下水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。

但在小华言语刺激下,她坚持下水,且不理会小华等4人呼唤她快上岸,执意走向深水区,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。

所以小玲父母监护不力,以及小玲自身因素,对本案的发展起到主导作用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,小华承担10%的责任,小安、小洁等4名同学各承担4%的责任,且本案是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。因上述5被告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,其监护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今年6月7日,衢江法院一审判决,小华的父母赔偿小玲死亡损失47081.9元,其他4位同学的父母各赔偿18832.7元,并各自承担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精神抚慰金。后小华父母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

近日,衢州市中级法院于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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